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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3/5 10:46:39 来源: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官网 点击:3024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实施了一系列残疾儿童康复项目,残疾儿童康复状况得到显著改善。同时,也有一些残疾儿童因家庭经济困难,未能得到及时康复,还有一些残疾儿童家庭因残致贫、陷入困境,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关系残疾儿童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安居乐业和美满幸福,关系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我市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大力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坚持自愿、就近、就便原则,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实行机构、救助对象实名制动态管理,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具有重庆市户籍、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制定〕。

  有条件的区县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也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二)救助内容和标准。

  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

  1.手术。

  对为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的定点康复机构,按照每个残疾儿童1.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为具有手术适应症的肢体残疾儿童提供矫治手术的定点康复机构,按照每个残疾儿童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2.辅助器具。

  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为视力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助视器等辅助器具,为听力残疾儿童免费提供人工耳蜗、适配助听器等辅助器具,为肢体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等辅助器具。

  3.基本康复训练。

  对为视力残疾儿童提供定向技能行走训练和视觉基本技能训练的定点康复机构,康复训练满8天的,按照每个残疾儿童0.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为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以及运动、认知、沟通和适应性等训练的定点康复机构,每年康复训练满10个月的,按照每个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有条件的区县政府依据本区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可适当提高经费保障标准,对进入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的国家级贫困区县、深度贫困乡镇的残疾儿童可给予适当生活、交通等补助。

  (三)工作流程。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组织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2.审核。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区县残联组织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的审核程序,由各区县政府确定。

  3.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4.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区县残联组织审核后,按救助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据实及时结算。经区县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区县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做好与现有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对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范围的,应先行报销、救助后,再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给予补助。

  (四)经费保障。

  1.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基础上,市级财政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对区县给予适当补助。

  2.区县政府根据残疾儿童数量、救助标准、工作保障等情况,科学测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需求,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及相应工作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做好兜底保障,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市残联具体负责,市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机制,加强统筹指导、组织协调,协同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行区县政府负责制,各区县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二)明确责任落实。

  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及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统筹使用上级拨付的残疾儿童康复经费和本级经费,做好兜底保障和费用结算工作;会同审计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开展残疾儿童教育康复的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完善随班就读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保障;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才培养。

  民政部门要做好困难家庭残疾儿童的医疗救助和基本生活救助,解决好残疾儿童康复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协调社会力量捐助残疾儿童康复;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开展残疾儿童康复的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管理、监督,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费用纳入城乡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开展残疾儿童康复的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开展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养、培训工作,加强残疾儿童筛查、诊断、转介、效果评估、残疾预防、康复知识宣传工作。

  工商部门要加强康复机构涉企信息的归集,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依法对归集到的可公示信息进行公示。

  扶贫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纳入精准扶贫、健康扶贫和教育扶贫重点内容,确保相关政策向贫困残疾儿童倾斜,加大兜底保障力度。

  残联组织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积极发挥组织协调和服务作用,配合做好残疾儿童筛查、康复需求统计等工作;按照相关标准做好定点康复机构的确定,指导其做好标准化建设工作。

  (三)加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

  各区县政府根据本区县实际,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逐步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残疾人康复中心为主体、医疗卫生单位为技术支撑、社会康复机构共同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推动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残疾儿童救助工作监督管理责任。残联组织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对定点康复机构实行动态复核、动态监管,按照《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级划分要求》(DB50/T731—2016)等相关标准,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要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市、区县要建立以技术专家组为主、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效果评价机制。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对出具虚假材料骗取康复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大宣传力度。

  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市残联要会同财政、审计、教育、民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工商、扶贫等部门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当地具体实施细则,落实各项工作。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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