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中指出:“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这个重度残疾人是有条件的,不是所有的重度残疾人都适合此政策。
现在除了重度残疾人,部分地区也将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残疾人纳入其中,而且某些地区的重病患者也可单独申请~
四川自贡市:全省率先实施重病患者单独申请低保
8月,市民政、财政、卫生健康委员会三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做好重病患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从即日起,符合条件的食管癌、胃癌、宫颈癌等恶性肿瘤和其他13种疾病重病患者可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低保,保障金额按照核定的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计算。据悉,自贡为重病患者单独立户实施低保,这在全省尚属首个城市。
《通知》明确,保障对象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持有自贡市常住户口、身份证;疾病包括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等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疾病、Ⅱ型糖尿病、重型癫痫、儿童白血病、神经性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耐多药结核病、艾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本人在核定收入时扣除个人一个自然年度自负住院医疗费用后,符合《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规程》的。
上述重病患者疾病认定以医疗机构(公立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为准,其家庭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低保,核算收入时只计算其个人全部现金、实物收入,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应当给予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保障金额按照核定的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计算,按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中关于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相关工作程序,进行申请、审核、审批。
江苏常州: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市民政、财政、扶贫办等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具有本地户籍、家庭生活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靠家庭成员供养且不符合单独立户条件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中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及重大疾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简称“单人保”政策)。
《通知》明确了“单人保”政策的适用对象和补贴标准。其中,纳入“单人保”的符合条件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领取的低保金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之和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00%。在提出“单人保”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医疗救助的大重病患者,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00%发放低保金。大重病的范围为癌症、尿毒症、白血病、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等20余个病种。
重度残疾人本人或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可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且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情况,相关部门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查询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同时要按照低保政策进行动态管理,将重度残疾人家庭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信息,定期向其家庭常住地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广东: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纳入了单独申请的范围
一、二级残疾人员、三级精(智)残疾人、患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病种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单独提出申请低保:一是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在1-2倍低保标准之间,二是本人固定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三是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
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广州召开《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
《实施办法》将支出型贫困、低保边缘家庭纳入救助范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经济和生活状况改善后主动申报的,可按照原保障金额延长发放6个月。
《实施办法》规定了特殊人员单独提出申请的方式,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以及3级、4级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等特殊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并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天津:未婚的重病、重残子女可作为独立户,单独核定其收入
按照《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民发【2013】53号)中,“第九条,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的家庭,成员中年满18周岁(含)以上未婚的重病、重残子女可作为独立户,单独核定其收入。”规定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可以到户籍所在区民政局咨询申请。
辽宁: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落实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单独纳入低保和残疾人低保标准上浮不低于20%的分类救助政策。
对整户不符合纳入低保范围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上海:重残无业人员可申请予以救助
重残无业人员领取生活补助或养老金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按低保政策有关规定对其家庭予以救助。
湖北:重度残疾人单独施保
办法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或者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全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解读:武汉市自2011年开始,就已经对重度残疾人单独施保。办法出台后,这一政策将在全省实行。对重度残疾人,在确定单独施保范围上,以其个人收入,而不是家庭收入作为标准,更科学合理。
贵州: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单独申请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规定: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甘肃: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单独申请
《甘肃省“十三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规定:农村家庭主要成员为重度残疾且缺失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农村家庭,列为一类保障对象施保。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新疆:符合条件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规划》明确,将陆续把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为其全额发放低保金和住房保障补助;对享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实施重点救助。
青海: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单独申请
《青海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规定:生活困难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均视为单独立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川:18岁以上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核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从省残联获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困难成年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把全省生活困难的18岁以上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核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这是继2014年实行为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制度以来,我省残疾人保障制度出台的又一重大民生政策。
根据《通知》,今年起,凡持有我省常住户口、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一二级残疾人(包括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听力、言语、多重残疾),本人无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固定收入、无养老保险金或退休费且未纳入城市“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人)、农村“五保”供养的困难成年重度残疾人,其家庭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金额按照核定的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计算。
困难成年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为:首先由困难成年重度残疾人本人(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者可由其供养人代理)向其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居民户口本、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材料。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残联部门对是否符合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的条件审核认定后,出具证明;然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民政局按照《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入户调查、评议、公示、审核和审批,并建立个人档案。
对享受生活救助的困难成年重度残疾人,其最低生活保障金以社会化发放形式按月(季度)发放。同时,我省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救助对象进行一次复核认定,救助对象残疾程度发生变化的,按规定程序办理新增或停发手续。
西藏: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单独申请
将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扶贫政策扶持。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入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广西:符合条件的困难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纳入低保
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民规〔2018〕3号),明确将符合条件的困难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纳入低保,着力解决因残致贫家庭和深度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海南: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单独核查
《海南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作为一个家庭进行核查。
北京:低收入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听力、语言、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参照低保给予保障
《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中提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人员,参照城乡低保待遇给予保障:
1.由民政部门管理、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定量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原国民党起义投诚及宽释、特赦人员,生活困难的“老归侨”及其他民政部门管理的特殊救济对象;
2.低收入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听力、语言、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
3.符合本市城乡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依靠兄弟姐妹或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扶养或抚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重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分户计算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家庭生活确有困难、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可与其他家庭成员分户计算。”
黑龙江: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单独申请
《黑龙江省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指出: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1.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信息已录入黑龙江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残疾人;2.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5倍;4.家庭财产符合农村低保财产规定条件。城市居民适用。
吉林: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单独申请
吉林省《关于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生活困难、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无法单独立户的,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河北: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单独申请
河北《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规定,将靠父母和其他亲属供养并提出申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低保范围。
河南: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可享受生活救助
《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要求“重度残疾人享受生活救助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我省户籍。
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即:一级、二级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肢体残疾和一级、二级精神残疾。
4.没有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父母或兄弟姐妹抚养(扶养)。
将由父母或兄弟姐妹抚养(扶养)的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范围,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最高补差予以救助。
山西: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单独申请
《山西省农村低保扶贫行动方案》规定,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山东: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单独申请
《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单独申请低保。
湖南: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单独申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低保和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申请审核后可以按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
近日,湖南《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已正式下发,明确和细化了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重病重残对象纳入低保的政策办法,并建立了低保渐退机制。方案明确,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重度残疾人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此外,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本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上年度家庭年收入2倍以上的;对于家庭成员因接受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全日制学历教育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本年度内累计超过上年度家庭年收入2倍以上的,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程序适当扣减。同时,对必要的就业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适当扣减。
陕西: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单独申请
《陕西省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实施方案》规定:将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安徽: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单独申请
《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明确,家庭中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由本人或供养家属申请,并提供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及残疾证,报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单独立户,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A类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按其享受标准的30%增发保障金。按照新规可分户但不分家,成年重度残疾人经济上得到一定保障,生活上依然可以由亲属照料。
浙江: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单独申请
《浙江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
1.实施对象
拥有浙江省户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50%的重度残疾人。
2.保障内容
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并按照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00—150%之间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当地的低保标准,全额发放重度残疾人补助金,并享受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政策。
江苏: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单独申请
江苏省出台《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规定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及相关要求,江苏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金湖、睢宁、新沂等地均出台关于做好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
福建: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单独申请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妥善处理低保对象清核认定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宁夏: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单独申请
《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规定: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内蒙古: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单独申请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视为单独立户,可以单独申请最低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