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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官网  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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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坚持“救早救小”和“应救尽救”,对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以下统称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救助对象应为具有山东省常住户口或居住证的法定年龄儿童,同时具有专业诊断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残疾或疑似残疾诊断证明,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或经定点康复评估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并保证受助儿童至少接受规定时间的康复训练。(省残联牵头,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救助方式。对需要长期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根据不同类型采取机构内集中康复训练和“机构+社区+家庭”康复训练救助模式。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在机构内集中康复训练救助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智力残疾、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在机构内集中康复训练救助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年。对已满机构内最长康复训练救助年限、经评估仍需康复的残疾儿童,采用“机构+社区+家庭”康复训练救助模式,保证康复效果。(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救助标准。定点机构集中康复训练救助每年不少于10个月,每人年补助训练费15000元;“机构+社区+家庭”康复训练救助每年累计不少于3个月,每人年补助训练费5000元。对需辅助器具救助的儿童,配发基本型辅助器具。康复救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对经评估符合条件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免费实施人工耳蜗救助手术;对经评估需矫治手术的肢残儿童,免费实施肢残矫治救助手术。(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物价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救助申请审核。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等代为申请。县级残联要严格落实“一次办好”改革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审核。(省残联负责)

  (五)救助实施。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由其监护人按照就近就便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市级以上残联和卫生计生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人工耳蜗植入、肢残矫治手术救助由市、县级残联初筛后报省残联审核确定,统一安排定点医院实施手术。(省残联牵头,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救助费用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组织康复救助的残联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定期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联审核后支付。(省残联、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保障措施

  (七)做好残疾筛查。定期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建立筛查档案,对残疾儿童康复需求情况进行实名制管理,将筛查出的残疾儿童纳入每年动态更新数据调查范围。(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做好康复教育衔接。落实特殊教育学校与医疗、康复机构合作制度,探索学校、医院、康复机构间资源共享的途径和方法,对残疾儿童、学生实施有针对性的特殊教育和康复训练,全面推进医教康教结合工作。(省教育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对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范围或其他救助项目工程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由医保或其他救助项目资金按规定支付,支付后的救助对象自负部分再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据实给予结算补助,但不得超过本地区最高救助标准。(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将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解决。注重运用市场化办法,创新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方式,鼓励、引导社会捐赠,带动更多社会资金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省财政厅牵头,省民政厅、省残联等部门和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康复救助保障。鼓励各地对机构内集中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发放送训补助,保障受助儿童康复训练时间。鼓励各地为在训残疾儿童购买综合责任险等商业保险,提高受助儿童康复保障水平。(省残联、省财政厅、山东保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服务能力

  (十二)加强定点机构建设。各地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等各类开展康复业务的机构申请成为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具体准入条件由省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残联牵头,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康复人才队伍建设。各地要做好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本地区康复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委托有关机构实施人才培养。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残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各地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办队伍建设,市、县级残联要安排专人负责救助申请、审核等工作,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省残联负责)

  (十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公益慈善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干事、村(居)残疾人专(兼)职委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残疾发现告知、协助申请救助、志愿康复服务等工作。(省残联牵头,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建立健全康复救助评估机制。各地要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过程实时监测,对接受救助的儿童评定康复效果,提高康复救助规范化水平。定期组织开展康复救助项目绩效评估工作,形成阶段评估和终期评估、常规评估和抽查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机制。(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监督管理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将救助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各级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协调推进救助工作,协调各有关成员单位分工协作、统筹规划、数据共享,将康复救助与新生儿致残疾病早期干预、残疾人精准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等政策有效衔接,实现残疾儿童全过程享有康复服务。(各级政府负责)

  (十八)加强定点康复机构监管。各地要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评估、诊断机构。加强机构准入、退出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实现信息交换共享。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对管理不善、违反康复技术流程、康复效果达不到规定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定点康复机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取消其定点机构资格。(省残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康复救助资金监管。各地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按规定使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杜绝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定期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分配使用情况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宣传动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各级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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